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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规程》的通知

来源:leyu乐鱼app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08 13:09:23

产品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建议》(国办〔2015〕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黑教发〔2015〕4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育,全方面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规范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举办流程,建立竞赛指导长效机制,为我省各高校提供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改革的平台,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了《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真实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充分的发挥竞赛引领和载体作用,坚持课赛一体化,将竞赛取得的成果、经验,反馈到课程教学改革中,做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以赛促改,不断的提高人才教育培训质量,推广获奖团队和先进典型的经验做法,做好竞赛申报、项目指导、经费保障和成果转化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深化创新创业竞赛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创新创业竞赛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建议》(国办〔2015〕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黑教发〔2015〕48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企业或行业协(学)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学术团体等组织的,黑龙江省大学生(含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参加的,旨在培育学生创造思维和团队精神、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常设性竞赛。

  第三条 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指委)负责对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一)A类竞赛:原则上为国家部委及其所属司局(含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行业学会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

  (二)B类竞赛:原则上为省级政府所属主管部门和省一级行业学会等定期主办的全省性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A类竞赛省级(地区)选拔赛、达不到A类要求的较高水平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三)C类竞赛:达不到B类要求的定期举办的全国性及全省性创新创业竞赛、其他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第五条 创指委负责建立并管理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库(以下简称竞赛库),竞赛库包括A类、B类和C类竞赛;各高校每年年末可自愿向创指委提交《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入库认定/调整申请表》(附表1),提出竞赛入库或者竞赛类别调整申请;创指委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更新竞赛库,并报教育厅批准。

  第六条 申办竞赛库中由教育厅或者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主办的竞赛实行审批制,申办竞赛库中其它竞赛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审批或备案手续应在竞赛正式发文通知之前完成,并且比竞赛时间提前至少2个月。审批或备案完成后才可组织举办竞赛。

  第八条 申办高校向创指委提交《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审批/报备申请表》(附表2),明确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参赛范围、涵盖专业、竞赛周期等。审批和报备材料包括竞赛情况介绍(含主办单位情况)、竞赛承办协议、竞赛通知、竞赛组织方案等。

  第九条 竞赛组织开展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条 创指委在竞赛筹备及组织过程中可对竞赛评审、内容、组织、安全等方面做监督。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指委经教育厅同意,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和取消竞赛申办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 竞赛结果在竞赛主办方媒体或教育厅指定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竞赛主办方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竞赛结束1个月内,竞赛申办单位需向创指委上报竞赛总结,总结包括比赛过程及规模、比赛评审情况、比赛结果等方面。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设立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大学生组队参加竞赛库里的竞赛,并对优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加速竞赛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在校园内对竞赛库里的竞赛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教师对参赛学生做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对未入竞赛库里的竞赛,原则上不应再统一组织大学生参加。

  第十七条 参加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各高校要制定相关奖励政策针对竞赛库不同类别竞赛予以必要鼓励。对于获奖学生,要在评优评先和毕业升学中加以体现;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学校要给予工作量认定,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加以体现。一个获奖团队或获奖学生对应一个指导教师或团队,以参赛报名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教育厅对组织和参加A类和B类竞赛项目取得较好成绩的高校和个人,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申报指标和立项上予以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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